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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孤注一掷”!男子在缅甸组织电信诈骗团队被判15年

趣闻快讯2023-8-26阅读:795

凡本报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新安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 “来源:大皖新闻”,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大皖新闻讯8月25日,江西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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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谢某浩等诈骗、偷越国境案

——以网络赌博平台为依托实施“跨国”诈骗,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开始,以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于缅甸北部,纠集多人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采取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添加他人为好友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到赌博平台进行赌博,通过后台操控,先让被害人获取蝇头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后,再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共诈骗2000余万元。

此外,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还多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我国云南省与缅甸佤邦交界处往返偷渡,构成偷越国境罪。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缅甸组织电信诈骗团队,利用赌博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被告人谢某浩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境内大批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主要分布在菲律宾、柬埔寨、马来西亚、越南、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特别是缅北地区犯罪团伙向我国公民实施诈骗活动的作案数量占全部境外案件的68.5%。该类犯罪团伙普遍采取公司化运作,架构严密、分工明确,隐蔽性极强,对国内人员实施精准诈骗,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规模的偷渡于境外对我国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谢某浩、陈某旺为首的犯罪团队通过将犯罪窝点设于境外,从境内招募人员充当“聊手”,利用网络交友方式引诱被害人于指定平台进行赌博而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骗群众辐射全国十余个省市,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审理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并尽最大努力追赃挽损,充分展现了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将对境内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形成强大震慑,有效遏制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的势头。

案例二

邓某涛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利用“虚拟炒股平台”诱骗他人投资实施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邓某涛于2021年4月注册成立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开始招募员工拨打电话从事股票推荐生意,并邀集了被告人欧阳某轩、陈某齐参与。因通过电话推荐股票盈利较少,且许多股民有股票配资需求,邓某涛便联系被告人王某、吴某铭搭建了虚拟的炒股平台。2021年11月虚拟炒股平台在该公司正式上线使用,在该平台内,股民可以购买股票、进行配资,股票结算皆以正规股市的涨幅来结算,股民充值资金均进入邓某涛实际控制的公司员工邓某华的银行账户中,邓某涛通过收取股民的平台交易手续费、获取股民在该平台内炒股亏损的钱进行盈利。该平台自上线以来,骗取被害人胡某松等六人在该平台进行充值、配资,上述被害人共计充值16.495万元,提现1.3172万元,被诈骗15.1778万元。

邓某涛还将其从网上购买和从其他公司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业务员,约40507条。案发后,邓某涛等人的家属积极退赃,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涛等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虚拟股票交易平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部分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五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被告人邓某涛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各地频发搭建虚拟炒股平台骗取股民钱财的新类型诈骗案件,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还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搭建虚拟炒股平台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案件,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呈现组织化、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欺骗性更强。本案的判处,将对同类型电信诈骗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警惕所谓的“炒股专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机构进行炒股等投资理财活动,切勿相信QQ群、微信群等社交媒体账号中的所谓的“高手”“专家”“导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落入不法分子设置的投资诈骗陷阱,导致巨额财产损失。

案例三

李某平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组织跑分团伙为电信诈骗集团“漂白”赃款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0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平先后纠集被告人韩某军、何某、陈某,何某又纠集被告人曾某林、李某、鄢某伟,为上线“跑分”走账。李某平帮助上线负责整个团伙的管理,负担房租、水电、煤气等费用支出;何某协助李某平组织团伙成员跑分;韩某军负责租赁住房、带团伙成员开办银行卡等事务;陈某、曾某林、李某、鄢某伟主要负责“跑分”业务,各人按“跑分”金额的不同比例提成。至案发,该犯罪团伙“跑分”金额共计人民币332.6429万元,非法获利4.8007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平等七人明知上游犯罪的资金系违法犯罪赃款,仍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上游犯罪分子转账,协助赃款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平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以被告人李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转移变现、逃避侦查,雇佣或招募人员专门从事“跑分”活动,并形成了产业链条。这些跑分团伙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为电信网络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被告人招募人员为上家进行网络“跑分”洗钱的案件,法院在依法查明各被告人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对主犯从严处理,对其他从犯从宽处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而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那样有可能触碰法律底线,带来牢狱之灾。

案例四

刘某宇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实施“倒卖社交平台”为上游提供犯罪工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宇为网络违法犯罪人员做引流推广,曾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刑罚。2022年3月至7月,刘某宇又与上线联系,先后租赁工作场所,用于从事倒卖网络社交群活动。被告人罗某、李某贵、刘某、王某等人在受邀之后,明知其行为系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刘某宇提供手机、境外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并在刘某宇的培训下,通过境外网络软件寻找上下家客户,从下家客户手中低价收购社交群后转手高价倒卖给上家客户从中赚取差价,以虚拟币方式进行结算获利,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案发后,刘某宇等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宇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犯罪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四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倒卖“社交平台”账户为上家引流推广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告人刘某宇等人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然向他人贩卖微信群、QQ群等用于社交的电信网络平台,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在微信群、QQ群当中发布虚假信息,导致他人上当受骗,非法获利巨大。审理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既体现了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坚强决心,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生。

案例五

郭某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在校学生有偿提供“两卡”获缓刑,彰显司法温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乐系新入学的大学生,2020年3月中旬至10月底,利用其支付宝二维码帮助他人收钱并转账至指定的银行账户,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支付结算金额263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同年11月初,郭某乐经人介绍与徐某奇(另案处理)认识,用其名下银行卡帮徐某奇接收涉诈资金5万元并取现,收取好处费1500元。案发后,郭某乐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5万元,非法获利15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结算金额达263万元,非法获利1.8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郭某乐具有坦白、积极退赔等情节,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当前,“两卡”犯罪仍然呈高发态势,不少贩卖、有偿出借“两卡”的人员被判处刑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在校高中生、大学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校学生有偿出借本人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接收、转移不明钱款的电信诈骗关联案件。郭某乐作案时刚成年不久,犯罪时正处于高三毕业和大学一年级入学阶段,法治意识淡薄,涉世未深,轻信他人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收取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触犯刑律。审理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有的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以司法之温情助力其完成学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外,审理法院还针对案件折射的社会问题,坚持“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能动司法理念,深入学校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普法活动,教育广大青年学生通过正规渠道兼职,坚决抵制非法高额利益的诱惑,守住人生的法律安全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六

袁某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行业“内鬼”违规贩卖个人信息,追究刑民双重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燕系某手机店的员工,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利用办理业务及销售手机的工作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5个微信群,用于注册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网络虚拟账号,共获利1.4万余元。案发后,袁某燕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用户同意,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袁某燕的犯罪行为致使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传播,存在再次被非法买卖或传播、随时被侵害的危险,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其删除保存在微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通过移动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

典型意义

手机号码作为现代生活中重要的通讯联系方式,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且已经实名制,基本能够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身份,一旦被非法利用,可能对公民个人生活和安宁构成损害,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本案中袁某燕作为通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用户同意,将他人手机号码连同获取的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网络虚拟账号,获利一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处罚。

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是信息时代涌现的新型人格权益,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同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检察机关为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判令其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大大提高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有利于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进一步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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