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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的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单身的李女士。双方恋爱后,王先生陆续给对方转过去6万多元。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先生发现李女士在他们认识前就已婚,于是提起诉讼索要恋爱期间转账。法院审理认为,男方将款项交付给女方,是为与女方增进婚恋关系,同时抱着与其结婚的目的。女方隐瞒已婚事实,所以转账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因此这笔钱不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予。最终,女方同意将男方转账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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