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大兴农民刘某开始怀疑老婆和姐夫张某有不正当关系,心里非常生气,但却碍于面子不敢张扬,只是喝酒后在家骂骂老婆。2004年6月,刘某喝酒后又和老婆吵架,老婆离家出走,两天未归。刘某寻妻未果,心想张某和自己老婆好,肯定知道自己老婆在哪儿。于是就找到张某要求帮他找老婆,谁知道张某一见面就讽刺了他一句:“我给你找得着吗,你自己都看不住自己媳妇。”
本已因怀疑二人关系就怒火中烧的刘某受了刺激,再也忍耐不住,尾随张某至大兴区礼贤镇某村的田地里,用一把宰羊刀将张某胸部、会阴部等处扎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004年7月19日,刘某在家人劝说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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