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即笔者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没有清楚完整准确全面地理解本申请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是不可置疑的事实的前提下自始至终始终以《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记载或规定的“永动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是不具备实用性的”为根据用“杯弓蛇影”、“张冠李戴”、“颠倒是非”、“反唇相讥”、“有罪推定”的形式认定“本申请技术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的并予以驳回,所形成行政诉讼案。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本申请人(即原告、上诉人、笔者)都输了,现进入“行政再审申请”程序。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再审并判决是本申请人即笔者赢了,那么,一个至今没有侦破的案子,终于破了。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那么,就是本申请人即笔者输了。如果用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刀,还是砍不下永动机的头,至此,这一个至今没有侦破的案子,将永远石沉大海。
想一想,国家知识产权局实审审查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复审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的确也很无奈。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审审查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他(她)们都很清楚:根据本申请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本申请运转系统实施运行的工作原理和本申请运转系统实施能量转换的形式,是完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是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实用性的规定的。但是,由于,1775年法国科学院通过集体研究讨论并作出了“永不接受永动机专利申请”的决定,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对专利申请审查具有约束力的部门法规规章《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记载或规定了“永动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是不具备实用性的”,在由各国的教育部审定的物理学教科书上都载明了“永动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各国初中高中以上学历的人都认为“永动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在网络上都在宣传“永动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由此,对他们而言,压力山大,不敢定夺。唯一的办法,按照对世界科技具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一般都由各国的最高法院判决的国际惯例,向上推,即由他们一一作出驳回决定,再由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一审、二审、再审的请求,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通过再审判决来决定。
本申请人即笔者撰写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的难度:
一是,要将,根据本申请技术方案技术特征本申请运转系统实施能量转换的形式是完全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是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的,与,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所记载或规定的“永动机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这一自然规律的是不具备实用性的”,在两者之间实施能量转换的形式及其所产生的效益是不同的,区别开来。
二是,在一审起诉状、二审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中,要尽量回避使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字或句。因为,环境造就人类,他(她)们要作出驳回决定,是因外界环境造就的“莫须有”的压力实在山大,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再者,将心比心,在当今社会能混到他(她)们这个位置实在不易,本申请人即笔者只求“本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即能够获得《专利证》”同时期盼法院和政府不要对他(她)们追究责任。
这个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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