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刘某于2006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初始两人感情尚好,后因住房拆迁返还、女儿被骚扰等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积怨甚深。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郑某到六安市梅山中路某大药房购买一盒催眠类药物预谋给刘某服用。
6月14日上午,郑某以欺骗方式让刘某服下佐匹克隆片,待刘某昏睡后将其捆绑。刘某醒后挣扎、辱骂,郑某使用大锹、起子、电击器殴打刘某,同时不再给刘某进食。致刘某于6月16日下午死亡。之后,郑某购买锯子、高压锅等工具,将刘某尸体肢解、炖煮后装袋,分别抛入六安市内垃圾车、桶、下水道和淠河中。为掩盖犯罪事实,郑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刘某在南京看病时走失。7月17日,被告人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杀害刘某的事实。 六安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因与丈夫刘某诸多矛盾激化,将其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又将尸体肢解、炖煮、抛弃,属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被告人郑某庭审时自愿认罪及构成自首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对郑建安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郑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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