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6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后随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未生育子女。
起初一家人过得比较平静,然而随着2013年初被告外出打工,原告留守在家,家庭出现了变故。被告的父亲为老不尊性侵了原告,原告家人得知后找到了被告父亲,被告父亲立下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千不该万不该强奸了儿媳妇,保证以后再也不会了”,由此事发。
2013年9月,公安部门将被告父亲上网追逃,事件发生后,原告即被接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4月份,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法院立案后,因涉及个人隐私,遂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庭审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法院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生活现状及相关案情等,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扫一扫二维码用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