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遇害案笔者也关注了好几年,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因为刘鑫(现名刘暖曦)男友的纠缠,为保护刘鑫而遇害,事情曝光后,刘鑫在江歌遇刺时种种表现而让人心寒,在这里笔者也为江歌感到惋惜,其努力保护的朋友实际不值得被保护,为此江歌母亲在多次维权后无果后选择在国内向刘鑫提起诉讼,今日法院下发了判决书,刘鑫赔偿江歌母亲69万余元,今天笔者在这里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这个案件,从法律角度了解生命权纠纷。
一、法律规定
生命权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江歌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但她却在保护刘鑫时,被陈世峰剥夺了生命,因此本案就为生命权纠纷
二、为什么该案在青岛起诉
大家会有疑问,这个事情发生在日本,为什么可以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刘鑫属于山东省青岛市人,因此该法院有管辖权。
三、刘鑫改名为刘暖曦是否影响诉讼?
不影响,虽然已经改名,但是身份证号是唯一的,只需要证明之前叫刘鑫后改名为刘暖曦即可。
四、刘暖曦拒收起诉书怎么处理?
根据报道,在法院向刘鑫送达起诉书时,刘鑫拒收,那么就有疑问这个事情无法处理了吗?其实当然不是,如果是法院通过快递送达起诉书副本,刘鑫拒收,法院是直接可以在刘鑫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如果是电话未联系上刘鑫送达起诉状,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就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发文,公告期为60天(之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告期,今年现法律已经改了公告期限),期满后未到庭可以缺席审理。
五、法院判决刘鑫承担责任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律师分析:生命权纠纷属于侵权责任,主要要证明的是刘鑫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该过错与江歌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相信一直关注这个事件的人都知道,杀害江歌的陈世峰是刘鑫的男友,江歌是为了保护刘鑫而遇害,在江歌被害时刘鑫将门锁紧,没有对江歌进行救助,事发之前江歌提议报警时刘鑫却以其他理由进行阻止,因此刘鑫存在很大的过错,该过错与江歌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至于江歌母亲请求200余万元赔偿,最后法院认定了60余万元,则是因为造成江歌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陈世峰的犯罪行为,而非刘鑫,因此刘鑫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从这个事件也可以看出人性的凉薄,在江歌死亡后,也许刘鑫有过感激,感激江歌用生命保护了她,对于江歌的母亲有过歉意,毕竟失去了唯一的女儿,但是刘鑫在江歌母亲要求追究其责任时选择了逃避,在江歌母亲发布言论时进行了人身攻击,彻底忘却了江歌为她而亡的救命之恩,希望大家从这个事件中能够学到正义会迟到但是不会缺席,作恶的人迟早会受到法律惩罚,保护他人也要量力而为,也要看这个人是否值得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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